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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-12-03 06:37:01 498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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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(协议书)是否需要全部提供?

    答:不需要。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。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(甲乙方的基本信息、基本约定、双方签章等)、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,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。

    .代表工程业绩竣工(交工)证明材料是什么?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?

    答: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(交工)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,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。

   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、验收的内容、验收的结论、验收的时间等内容。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:建设(业主)、勘察设计、监理、施工等单位。

   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,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。

   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?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?

    答:不可以。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
   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。

    资质标准中的 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不少于”、“超过”、“不超过”如何理解?

    答:“以上”、“不少于”、 “超过”是下限, “以下”、 “不超过”是上限。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不少于”、“超过”、“不超过”均包含本数。比如:标准中的“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”是指净资产少为1000万元(含);标准中的“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。”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为12米(含)的基坑围护工程。

   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,可以是租赁的吗?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?提供什么证明材料?

    答:不可以是租赁的。

   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,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(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)。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,否则不予认可。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、性能、数量有要求的,发票上不能体现的,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。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,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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